外贸变更,11月份你必须知道的事
发布时间:
2019-11-12 17:37
来源:
自2019年10月15日起,企业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新备案或变更备案后,可根据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相关规定,直接向海关申请原产地证书,无需再到海关办理原产地企业备案。
请出口企业注意:
在2019年10月15日实施“两证合一”前已申领原产地证书的企业,证书申领方式和流程保持不变。
“两证合一”前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但未进行原产地企业备案的企业,可凭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申领原产地证书;
不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生产型企业,可通过“互联网+海关”向海关申请原产地企业备案并申领证书。
“两证合一”实施后,海关签发的各类原产地证书编号第4-12位将由此前的“企业备案号”调整为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或者“组织机构代码”。
专利审查新规11月1日起施行
为适应新技术快速发展的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出修改,专利的审查愈加规范严谨,专利申请周期、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等内容均有所变化。新规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2019年11月1日起,出口至印度各港口的货物,舱单中必须提供以下内容。请务必在SI信息中提供:
1. IEC, GSTIN,邮箱和PAN如收货人为印度当地进口商,需提供进出口代码IEC(Import and ExportCode),GSTIN(GST Identification Number)和邮箱。如收货人为代理商,无法提供IEC CODE,则需提供PAN(Permanent Account Number)。
如通知人为印度当地公司,同样需提供PAN号码。
2. HS CODE
必须提供6位数的HS CODE。
3. 货值
每票提单在提交SI信息时,必须将货值数据填写在Remark栏中。具体金额请按发票填写,以美元为货币单位。如有多种货物,请提供所有货物的发票总值为货值。
2019年11月1日起,印度财政部、税务部和海关委员会(CBIC)和海关将只会接受海运货物舱单及转运规定(SCMTR) 新规定的舱单,绝无任何例外。11月1日或之后的任何违规行为,将处以50,000至200,000印度卢比(约合700-2800美元)的罚款。
中国新加坡原产地证电子信息正式联网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中国一新加坡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该系统将实时传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新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中国一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新加坡签发原产地证书和流动证明电子数据,以及经新加坡中转的未再加工证明电子数据。
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出口人)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以下简称第5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统称出口报关单)时,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11原产地证书编号”或“02原产地证书编号”,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写报关单上的申报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之间的对应关系。对于系统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或者在货物出口时,出口人未按照第51号公告要求填制货物原产地信息的,或者货物出口后因原产地证书信息发生变化而需要修改出口报关单的,出口人应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补充原产地信息。无论是进口还是出口到新加坡,在口岸报关时需要申报原产地证书编号,如果未能及时提供,货物到港后可能无法享受关税优惠或通关受阻。